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关于做好湖北科技学院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启动我院202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学生转专业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湖科学〔2017〕21号),《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湖科教〔2024〕52号中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二、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新创 周 浩
副组长:何国松 宋成舜 周显鹏
成 员:陈锐凯 张 敏 周 霞 熊 思 张胜南 秦艳艳
刘 萌 胡 滨 高 倩 金慧珏 肖 乐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对转出和转入学生进行审核。
三、转专业对象及条件
1、转专业对象:
2024级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2、转专业条件:
(1)符合《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湖科教〔2024〕52号)第六条之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详请见本文件后附录)
(2)具有《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湖科教〔2024〕52号)第七条规定之情况者,不能转专业。(详请见本文件后附录)
四、各专业转专业比例及遴选办法
(1) 每个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20%。超出该限额,以高考成绩重新赋值并由高到低排序;
(2) 每个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录取人数的30%,申请转入人数超过30%的专业,以面试成绩(占30%,在我院接收到可转出学生名单后公布面试公告)结合重新赋值计算的高考成绩(占比70%)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3) 考虑到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组高考分差异问题,所有申请转入转出的同学按照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区)高考录取分数线进行重新赋值排序。例如我校24年在湖北的录取分数为511(C11610),则以511为基准,其赋分为60分,每高出录取分数线一分,则赋分加一分。若学生A(湖北考生,C11610)高考分数为515,则其赋分后的高考分数为64分。
2024级各专业可转出和转入学生人数
序号 |
专业名称 |
班级人数 |
可转出学生人数 |
可转入学生人数 |
1 |
地理科学 |
120 |
24 |
36 |
2 |
工程管理 |
45 |
9 |
13 |
3 |
测绘工程 |
45 |
9 |
13 |
五、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1、报名方式及时间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确定最终报名结果;报名时间为12月26日17:30前。
2、报名流程
学生自行打印《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向资源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交由院长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3、转出资格审核及遴选
2024年12月27日前,学院对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拟上报教务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地点:理工楼三栋五楼公示栏。
4、确定转出学生名单
若申请转专业人数超出限额,学院将根据本院部实施细则(见第四条)进行遴选排序确定可转出学生名单,并在2025年1月7日之前对拟上报教务处名单进行公示并通知学生本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地点:理工楼三栋五楼公示栏。
5、转入学生人选遴选办法
本院接收到可转出学生名单后,根据本院转专业实施细则(见第四条)对学生进行遴选,确定拟转入某专业学生名单,于2025年1月15日前上报至教务处。
六、其他说明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请注意查看学校教务处及转入、转出学院的网站上相关通知。
2、获得拟转专业资格后,如发现有不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如有课程不及格,个人资料信息虚假等),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3、如对转专业相关问题有疑问者,可于工作日上班时间,咨询资源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办高老师,地点:理工楼三栋五楼505,联系电话:07158338013。
4、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学院反映。联系人:宋成舜;地点:理工楼三栋五楼509;联系电话:07158266272。
资源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2月18日
附录:《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湖科教〔2024〕52号)文件节选
第六条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原修读专业第一学期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未有不及格记录;
(二)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创业情况需要,申请转入与其创业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
(四)在学校就读期间入伍,完成义务兵役且未受到部队处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退役后复学时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转专业的: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导致复学或留级的学生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入相近的专业;其他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的。
第七条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以艺术类(美术学和设计学类可以互转)、体育类、免费医学生、技能高考、普通专升本、“3+2”联合培养、定向或委托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形式录取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
(四)传统高考省份生源学生跨文理科专业类别转专业(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要求为准),或新高考改革省份生源学生不满足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就读专业要求的(如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七)在校期间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或者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